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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 炒币违法吗?

imtokenusdt钱包 2023-11-07 05:10:19

2021年9月24日,央行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的属性以及相关的虚拟货币活动。明确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工作机制,提出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监控。本文发布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结合此前的政策和对《通知》的精读,联发律师团队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政策。

全文4600字,阅读需要10分钟

关于《通知》的背景

《答记者问》对此问题作了详细解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国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继续开展风险业务警示和金融消费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打击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活动,人民银行等部门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风险状况。

笔者理解为:《通知》的出台是新形势下对以往监管内容的强调,是对以往监管工作的延续和补充。

重要的事情再说一遍

本《通知》再次强调了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及相关业务活动。为什么又说是?

关于虚拟货币的属性: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强调“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律补偿和强制属性。它不是真正的货币。在本质上,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但是,比特币货币交易是一种在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人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参与。”

关于相关经营活动的本质属性:本《通知》强调,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一致的。

“明确”是指监管政策从一开始就明确。

“一致”是指监管政策始终一致。即比特币、以太坊、Tether等加密资产的非货币属性。

对于“禁止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本《通知》也作了明确清单,主要包括:(1)开展法币及虚拟货币兑换业务;(2)开展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3)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4)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5)代币发行融资) (ICO);(6)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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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第一次提到上述内容了。央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在业内广为人知,也明确提到了上述次要内容。

如《答记者问》所述,《通知》的起草是基于新的风险形势,总结以往工作经验。

发布本《通知》,旨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的高压打击。

澄清向中国提供服务的境外交易所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1994 年后,交易所出海。但是,根据保护性管辖原则,由于这些交易所是为中国人提供服务的,所以仍然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保护性管辖是指:以保护国家利益为标准,任何侵犯国家或其公民利益的行为,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在本国境内。在该国境内或境外,均适用。中国刑法。

此外,《通知》还强调,在中国境内为境外交易所提供服务的,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营销宣传、支付结算三类行为。和技术支持。

这并不奇怪。如果把经营交易所、为中国人提供服务都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那么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服务的行为自然要被追究。

另外,列举三类行为是我国在当前网络犯罪活动中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比较普遍的做法。例如虚拟货币交易算违法吗,现行的网络赌博犯罪、网络传销犯罪、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也对上述三类行为进行了评价和列举。

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涉及哪些法律风险

公众对此特别关注。

《通知》发出后,很多朋友和业内人士通过各种渠道给我们留言,询问是否还能炒币?炒钱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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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一条(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良好风俗习惯,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什么是公序良俗?

我国民法总则中有四处使用公序良俗:

(1)第八条规定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第十条规定了法律渊源,适用的海关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3)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是不违反公序良俗;

(4)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序良俗的概念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指公共秩序,即法律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个是指良好的风俗习惯,即法律秩序之外的道德,即社会全体成员普遍认可和遵守的道德规范。

参考国外先例和学说,我国有学者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分为10类:(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的类型,如作为涉及犯罪或帮助犯罪行为的合同;(2)危害家庭关系,如协议断绝亲子关系;(3)违反道德,如开妓院合同,在实践中以性行为为代价获得贷款;(4)她幸运的行为类型,如赌博、变相赌博的巨额奖金销售等;(5)违反的行为类型)人权和人的尊严,比如过度限制人身自由以换取贷款;(6)限制经济自由的类型,比如利用相互借债的协议扩大资金实力,瓜分市场、封锁市场;(7)违反公平竞争关于类型; (8)违反消费者保护型;(9)违反劳动保护型;(10)暴利型。

为什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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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民事行为;(二)意思是真实的;(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即如果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如果签订了投资虚拟货币的合同,如果该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则该合同无效。

在本《通知》中,相关行为无效的路径为“违反无效规则”。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包括“非法无效规则”和“违反习惯无效规则”。

合同无效与不受法律保护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不受法律保护是指投资者根据委托协议提出的主张不受法院的任何评估。

如果合同无效,则不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不生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退货或者不需要退货的,减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此,合同无效后,法院仍会据此对委托人委托的财产进行处理。例如,演员因合同而获得的财产应归还。

货币投机是否违法?

如前所述,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一致的。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交易是一种在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人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有参与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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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包括“非法无效规则”和“违反习惯无效规则”。

联系上述“通知”中关于投资虚拟货币无效的声明,其中明确指出“违反无效规则”。并不是以投资虚拟货币违法为由合同无效。

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目前不承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将其用作流通货币和其他金融服务。但并不否认虚拟货币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也不禁止其作为普通虚拟商品进行交易流通。

也就是说,大家口中的“炒币”不能简单直接理解为违法或违法。只有当投机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时,才视为无效。即使无效,《通知》也没有指出炒币是违法的。

如何理解冒险?

在文章《如何理解非法集资新规中集资参与者自负损失?》

自担风险不代表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不是你不在乎!风险自负意味着您自担风险。在这里,您将承担损失,您应该参考以下内容:

参考《防止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e租宝”为例:

2020年1月8日,在总涉案金额745亿元、轰动全国的“e租宝”案5年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首份关于“e租宝”资金结案的公告。 ”案,2020年1月16日,在“e租宝”线上平台参与募捐并参与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募捐参与者的资金将被清零。

由于本案定性为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属于非法集资案件,本案追缴的资金必须清偿,即平台剩余资金按比例返还给募资参与者。根据公开资料,有人测算出资金提取的比例在40%到50%之间。

换句话说:

如果你投资100万元,你能拿回的资金在40万到50万之间(这在同类案例中已经是比较高的比例了)虚拟货币交易算违法吗,这部分就是清算资金。对于未清偿的50万-60万元,这部分损失由您承担。这就是《条例》中提到的由募捐人自己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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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成为政策发布主体

与以往发布的风险提示、公告、通知相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本《通知》的主体。

这并不奇怪,毕竟这两所高中属于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这里应有尽有。

这进一步印证了《答记者问》中提出的:打击虚拟货币炒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到人民群众的必然——以发展观为中心,以国家安全为中心。需要。

另外,未来两所高中可能会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

我们有必要从理性的角度看待这份《通知》,明确其重点和方向。此次《通知》打击“炒作”,查处“违法犯罪”,保护“人民财产安全”。

我们在《金融、能源、比特币、矿业》一文中指出,从传统的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来看,世界各国对证券发行都坚持严格的监管态度,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各国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思路和框架日趋成熟。监管的重点是保护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一般遵循“监管力度与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可能性成正比,与投资者自身的专业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成反比”的监管逻辑。

目前,虚拟货币市场涨跌互现。虽然有比特币、以太坊等成熟案例,但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之名的金融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行为还有很多。活动。另一方面,在市场上,越来越多对区块链知之甚少、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普通人参与其中。

因此,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投资一直是明确的、一贯的,即对其施加诸多限制,不纵容投资者的过度“热情”,坚决打击投机交易。

因此,从《通知》的标题到内容,均指向“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而非“虚拟货币交易”。当然,对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自负。

“一定”和“一贯”也体现在对犯罪的不容忍。 《通知》所列明令禁止的“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经营活动”,可以用现行刑法体系进行充分评估。可以预见,上述经营活动将成为接下来的监管重点。

该政策的目标是维护“人民财产安全”。无论是对过热的市场“泼冷水”,还是严厉打击市场上滋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其政策制定的目标都是国家金融安全战略,立足点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