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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k官网上线:北京首例比特币合约案一审宣判

imtokenusdt钱包 2023-01-16 22:52:41

北京首例比特币合约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挖矿”合约侵犯社会公共利益,驳回营销公司索取955万美元收益的要求

比特币当前的市场价格超过 40,000 美元。 1000万投资,一年可以挖近300个……由于巨额收益的诱惑,收集虚拟货币比特币吸引了众多的谋利者。通过特殊的“矿机”计算产生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然而,承诺未能兑现,投资者在长期看不到任何回报时心慌。 12月15日,北京襄阳法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宣判了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认定案。同时,法院还向矿机所在地四川长昌和鼎新委员会发出司法意见,对矿机进行了反馈。排雷行动进行清算和补救。

交易

一年投入数万“挖矿”

仅兑换 18 个比特币

北京某营销科技公司(“营销公司”)起诉称,2019年,某区块链科技公司(“区块链公司”)向其兜售比特币挖矿项目,暗示其具备操作矿机的能力。营销公司作为甲方(买方)于2019年5月6日与区块链公司签订《电脑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货物名称为电脑设备,型号规格及编号为T2T- 30T规格微存储空间服务器(以下简称“矿机”)1542款,单价5040元/台;合同金额为777.168万元。随后,双方还签署了《服务合同》和《云数据服务器托管与数据增值服务谈判》(以下简称《增值服务谈判》),进一步了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服务器设备的质量保证、维护、运行和管理以及支付电费等服务器相关费用在内的服务费用总额为2228320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区块链公司将购买并委托第三方矿场实际操作“矿机”。

营销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1000万元。根据双方签署的《增值服务谈判协议》,数据增值服务产生的收入将在当日结算,其中7%分配给区块链公司作为其委托的收入。云数据服务器的管理和运营,其余转至营销公司提供的收货地址,合同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在“增值服务”实施期间协商”,区块链公司未向营销公司提供服务期内比特币矿机收入的原始记录,仅支付了18.3463比特币。

营销公司多次催促未果,参考业内知名比特币数据网站(bitinfocharts)显示的比特币价格计算。服务日内,营销公司根据《增值服务谈判》协商获得296.5,117,976比特币,区块链公司仍应支付278.1,654,976比特币,不包括已收集。同时,区块链公司在“增值服务洽谈”服务日到期后,并未将比特币矿机归还给营销公司。

为此,营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区块链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以每比特币34,335美元的价格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即955,081个2.$36,同时赔偿服务期满后被占用矿机的损失。矿机退货问题单独讨论。

区块链公司辩称已按照双方合同履行了响应义务,但营销公司未按时支付电费,导致服务器无法运行。错不在区块链公司,不应追究责任。

试用

营销公司问

955 万美元的收益被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定义,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并适用。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于2021年9月3日发布的《关于规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计算生产通过专用“矿机”虚拟货币的过程中,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低,对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此外,虚拟货币的生产和交易衍生的风险也更加突出。此后,其盲目无序增长将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负面影响。规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促进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严禁投资设立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开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严查处各地虚拟货币违法行为。 '挖矿'活动”。

根据双方的履约过程和三份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交易模式实际上是营销公司要求区块链公司购买并管理特殊“挖矿”的“挖矿”操作机器”来计算和生产比特币。三份合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合同的目的是双方最终签订了“挖矿”活动,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比特币“挖矿”交易模式受国家相关行政管理机构监管,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案中,两家公司签订协议形成“挖矿”关系,明知“挖矿”与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相关方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及相关交易活动存在上述诸多风险和风险,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经济发展秩序。因此,“挖矿”合同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无效。

由于“挖矿”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营销公司通过执行无效合同获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应诉不予支持。其声称,占用“矿机”设备时代的比特币损失是基于持续使用“矿机”从事“挖矿”活动造成的比特币损失,不应受到法律和保护。法规。针对诉讼,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驳回营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450892.68元,由营销公司承担,至今已支付。营销公司暗示会针对这一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扩展

一个矿场有几万台矿机

法院就清算和分拣出具司法意见

北京市襄阳法院人民法院二庭庭长李增辉表示,在全国范围内比特币矿机销售合同,与比特币交易相关的案件较为普遍,如假冒贷款、商业交易、委托理财等。 . “本案为上游‘挖矿’案,这也是北京首例。”他解释说,本案基于偏离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认定合同无效。从目前的一些法令和行政法规来看,调整比特币和“挖矿”的相关政策文件效率相对较低,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这些政策文件的发布水平比较高,是中国银行联合至少五个甚至十个部委发布的。

能源安全、金融安全、经济安全等是国家安全的主要组成部分。防范化解相关风险,深化整治相关市场乱象,都关系到我国产业结构优化、金融秩序稳定、社会经济稳定。经营和高质量增长,所以社会经济秩序、金融秩序等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风险防控和“挖矿”活动,2013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发布《通知》、《通知通知》、《风险提示》等政策文件。根据这些文件,本案涉及的比特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不是国家权威机构发行的法币,不具有与法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合法,不应该也不不能作为作为一种在市场上使用的货币。作为消费者,您应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比特币矿机销售合同,投资虚拟货币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相关方承担。

本例中的交易模型是一种“挖掘”活动。随着虚拟货币交易的发展,“挖矿”操作的风险日益凸显。 “挖矿”活动能耗和碳排放量较大,有利于我国优化产业布局、节能减排,实现我国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此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活动没有真实的价值支撑,价格很容易被操纵。 “挖矿”操作还进一步产生虚拟资产风险、经营倒闭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相关金融风险,风险外汇管理秩序,金融秩序甚至容易刺激违法活动,影响社会稳定。由于“矿”作业的高风险、高风险,其盲目无序增长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了负面影响。相关政策明确拟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入名单。列入《产业布局调整引导目录(2019年版)》“减持类”目录,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李增辉表示,本案判决结论的稳定性,是基于法院对近年来中东部地区法院围绕比特币交易作出的判决的调查梳理。 “据了解,矿机主要集中在云南、贵州、四川、新疆、内蒙古等风电、水电、煤电价格相对便宜的地区,一个矿井里其实有1000多台矿机,因为有很多第三方会一路隐藏设备同时跑,数量可以达到一万或者两万。”

他介绍,本案处置1000多名“矿工”是因为相关电脑设备仍由区块链公司保管,但在诉讼中,营销公司明确暗示将另一项索赔,因此法院在此案中作出裁决。此案不再处理。但是,在公开的判断中,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产政策,涉案公司不得继续从事“挖矿”活动。

2021年1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再次组织召开虚拟货币“挖矿”管理专题视频会议,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地原则。

据涉案当事人介绍,涉案“矿场”第三人经营地址位于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螺乡和沙湾乡。

根据上述文件所述的属地原则,为防止涉案“矿机”继续被用于“挖矿”,北京襄阳法院向四川省发展提出司法建议鼎新委:一是调查本案涉及的问题。比特币“挖矿”项目,防止相关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二是对涉案“矿场”等地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排查,并进行清算整顿。

李增辉提醒,比特币交易有风险,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相关交易行为无效,损失自负。建议已进入买卖市场的投资者及时退出平仓。

文/记者宋霞、实习生刘景怡

保重/孙惠丽